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带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附带物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立项并按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一)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所占技术援助项目估算投资比重在50%以上; (三)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三百万元人民币,且所占技术援助项目投资估算比重在35%以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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