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智力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技术援助任务过程中形成或创造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属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体归属安排及后续成果使用由中方与受援方在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协议中约定。 未经商务部批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无权公开、转让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或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智力成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