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智力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是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在技术援助项下开展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等活动所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或智力产品,包括: (一)技术建议书、规划报告、咨询报告、分析研究报告、论文、课程讲义等资料; (二)专利、专有技术、实用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三)具有经济和技术价值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工作程序、实施模式和管理经验等技术解决方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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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