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第十七条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成立技术援助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在受援国当地技术援助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技术援助专家组接受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