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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