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降低岗位等级;

(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绩效工资,进行批评教育,所在的工作班组不得评优评先;

(四)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制定机关
林草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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