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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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