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