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