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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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