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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