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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