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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