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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