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