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