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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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