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