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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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