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