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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