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