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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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