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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