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