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