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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