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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