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