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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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