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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