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