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