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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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