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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