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