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