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