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