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