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