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