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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