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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