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