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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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