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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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