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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