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