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