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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