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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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