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检验、鉴定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