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检验、鉴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