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二节 现场调查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