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