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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