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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