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