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集团整体或金融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或成员公司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责令相关金融子公司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
在保险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集团整体或金融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或成员公司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责令相关金融子公司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向股东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