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保险集团组织结构和并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集团稳健经营重大事件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并表监督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保险集团组织结构和并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集团稳健经营重大事件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